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市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实现人才引得来、用得好、留得住。根据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并借鉴先进地区人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汕头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适用对象为已与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首次签订合同,引进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后(含当天)的符合《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汕头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二十六条。一是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汕头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的评审和日常工作管理部门,体现在文件第三条。二是明确申报条件要求,主要参照《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规定,体现在文件第五、六、七条。三是明确申报程序和要求,申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推荐,体现在文件第九条。四是明确评审程序,体现在文件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五是相关政策支持,体现在文件第十七条。六是明确评审的管理、监督和违规惩戒,体现在文件第二十、二十一条。
四、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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