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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告》解读
  • 2019-03-27 15:56
  •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金砂经济联合社金砂侨社片2.0221公顷(折合30.331亩)旧村庄(“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粤府土审(05)〔2019〕9号),并按照《(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进行公告。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委托审批(审核)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包括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以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要求,涉及土地征收的“三旧”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内容、公告的有效期限以及行政复议等权利事项。

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汕头市政府就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金砂经济联合社金砂侨社片“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文件信息: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内容、批准用途。

2、征收地块有关信息:被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的情况(权属、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属“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为金平区金砂街道金砂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征地补偿已由合作改造主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的“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中明确,并经金平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合作双方自行协商理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由金平区金砂街道金砂经济联合社负责组织清退,原临时用地使用者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涉及事项由该经联社自行理楚。该宗用地转用征收后,金平区金砂街道金砂经济联合社实施“三旧”合作改造届时获得收益,应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制订分配方案,在该经联社内部合理分配。在本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各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到金砂街道金砂经济联合社反映诉求,办理相关手续。

4、查询、诉求反映及申请行政复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诉求反映。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行为等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各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权利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18〕3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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