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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解读
  • 2019-03-27 09: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 【字体: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系落实《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第五十一条“除‘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另有规定外,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属政府所有的部分委托改造主体代建......代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三旧’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求的配套制度。市“三旧”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经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起草了该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进行初审后,发送金平区、龙湖区政府以及市监察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教育局、民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公安局、体育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原市法制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经验,经与市“三旧”办等部门和单位多次研究、协商,形成了现在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依据和参考主要文件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六)《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

(七)《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以下简称汕府〔2018〕63号文);

(八)《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汕府〔2018〕113号,以下简称汕府〔2018〕113号文);

(九)《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十)《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汕府〔2015〕60号,以下简称汕府〔2015〕60号文)。

二、主要制度设计的说明

(一)根据汕府〔2018〕63号文和汕府〔2018〕113号文,借鉴汕府〔2015〕60号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做法以及总结“三旧”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实践,明确《管理办法》所称的代建的具体内涵,即“三旧”改造项目监管机构与改造主体签订代建合同,由改造主体负责组织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实行全过程代建,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具体承接单位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综合我市和外地多年来的“三旧”改造实践,在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作为一项原则性要求的同时,明确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独立立项;此外,针对部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能因规划要求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分摊土地使用权(即与主体工程合并建设),不宜从主体工程中抽离出来单独立项和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实际,对其建设程序予以优化,实行与“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机制(《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延续原“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和实践,基于“三旧”改造所收地价款收益绝大部分缴入市财政,金平、龙湖两区财政基本上没有获取地价款收益的实际,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由市财政负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就纳入预算、项目拨款、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四)借鉴汕府〔2015〕60号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做法,对“三旧”项目改造主体、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承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改造主体和承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拨款申请等应当经承接单位确认后,改造主体方可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改造主体应当执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及规程,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改造主体应当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改造主体应当依法开展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后,改造主体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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