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汕市财工〔2016〕63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联合下发通知予以公布。
一、修订背景
(一)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汕府〔2019〕3号),原汕市财工〔2016〕63号文中规定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已由新组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汕府办传〔2019〕42号),对原汕市财工〔2016〕63号文中规定的需提交证明材料进行清理。
二、修订依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汕府〔2019〕3号)。
(二)《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汕府办传〔2019〕42号)
三、修订内容
(一)因机构改革需要,办法中涉及市质监局和质监部门的相关表述修订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除部分条款,申请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2. 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3.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