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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解读
  • 2020-01-07 15: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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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上报了《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作为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出台。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六年,对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解决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贯彻落实2018年省委第四巡视组对我市提出的规划管理方面的整改要求,更好地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规划在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对涉及部门职能进行理顺,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统筹引领功能

  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引领城市建设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用地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本次修订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统筹引领功能,避免规划条件频繁变更。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1.删去原《办法》第七条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两种情形,即: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删除的理由是控规和规划条件的评估均属于政府工作范畴,需由政府主导;经评估发现确有明显缺陷或不协调的,应由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控规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依据控规调整规划条件。目的是增强政府对控规编制计划的主导性,建立防止随意调整规划的长效机制。

  2.删去原《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不符合控规或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规的情形下,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控规的刚性。

  3.《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需对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进行修改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不符合控规的,应当按程序修改控规后方可调整。

  4.《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的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规或者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规的,不予办理。

  (二)进一步支持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

  本次修订按照“宽严有度、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调整严格管理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刚性和灵活性,对非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使规划更好地支持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民生项目。如《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用地划拨前需提出规划条件,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规的,可按简化程序办理,经规划委员会或其策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政府审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的用地,属于规划确定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不予批准。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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