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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 2020-01-06 11:3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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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31号)要求,为顺利开展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我局会同市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拟订了《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充分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现就拟订《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确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文要求各地紧扣目标任务,编制实施方案,倒排时间,合理安排改革进度,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31号)中,已明确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有汕头特色的农业水价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方式向集约化转变。

  汕头市虽然水资源比较丰富,但存在时空分布不均,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农业缺水与浪费的情况并存,突出表现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为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对促进全市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二、《办法》出台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拟订了《汕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征求区县政府意见,同时在我局门户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赴深入潮阳区和平灌区征求汕头市顺杰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代表意见。经充分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通过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包括明确补贴对象、制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方式与程序、落实补贴资金来源等,为促进农业节水增效,着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模式,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三、《办法》目标任务

  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四、《办法》涉及范围

  1.适用范围为汕头市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大、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项目。

  2.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林檎、桑椹、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五、《办法》惠民利民举措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维护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执行三项原则。

  1.不增负担原则。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的建立应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原则上,补贴标准应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针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后水价高于原水费的情况,要保证农户经济负担不增加,用水减少但效益增加,调动农民参与和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推动农业节水事业发展。

  2.补贴到户原则。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到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3.节水奖励原则。实际灌溉用水量在灌溉用水定额以内的农户,享有农业用水奖励政策,提高用水户节水积极性,发挥水价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

  六、《办法》补贴的标准

  1.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立方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立方米,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

  2.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1)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用水定额》。

  (2)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3)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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