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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解读
  • 2019-09-12 16:5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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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4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14〕71号)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并结合我市近5年来在实际操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修订出台了《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汕府〔2019〕93号)。

二、《意见》共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配套保障性住房。一是明确“三旧”改造中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改造主体为政府或其他企业主导的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2%或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二是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建及货币认购两种方式。三是明确拆建比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明确配套要求。一是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二是改造主体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等需求。三是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置和管理等事项。四是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改造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名下。五是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但应计入项目容积率。

(三)明确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公开供地,仍继续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改造项目,依照上述各点要求配建,并要求出让时必须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四)《意见》配套文件的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三、《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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