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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9-07-31

按照立法程序,在审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过程中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目前此件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司机应加强职业道德素质培训,现汕头大部分司机已经形成默契,乘客如果不挥手拦停公交车,或者无人在到站前站在后门示意司机,司机就会过站不停!更有甚者,在老人下车的时候,大声催促老人快点下车,这种已经上升到司机个人素质及人品的问题!希望公交车公司在招聘司机的时候,对司机严格筛选,并做好相应的职业培训!”

采纳情况:采纳。此次提交市人大审议的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应准确播报线路起始站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途中本次停靠站(点)和下一次停靠站(点)名称;做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客,不得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候客、无正当理由到站不停。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二:“在汕头市内一直以来都存在违章违停车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也威胁到了公共驾驶车辆安全,我建议加大对违章违停汽车的处罚力度,不要再熟视无睹,危害到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

采纳情况:采纳。此次提交市人大审议的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一条规定:“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及其前后各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点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有市民提出的调整具体公交线路的意见建议,因不属于立法层面问题而无法在条例中体现,建议可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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