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汕府〔2019〕21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呢?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规定其他区县“三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意见二:征求意见截止到2019年1月4日,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合适吗?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意见三:第十七条 一个月内是否时间短了点?
采纳情况及理由:未采纳。代建管理费用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一个月内拨付,与我市代建管理实践及“三旧”管理实践相一致。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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