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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9-02-02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市政府令第185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立法程序,该件在制定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一:信用信息归集不应侵犯个人隐私,要严格保护自然人的权益。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强调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并借鉴外地经验,规定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办法》明确对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开外,仅通过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

意见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便于查询,及时更新。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在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了公开、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披露方式的规范和程序。一是对可以公开方式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向社会公开。二是以授权查询方式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信用网站查询或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三是对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职需要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方式提供。在及时更新方面,一是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实时提供本单位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暂不具备实时报送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二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披露期限届满或者失效后,公共信用信息转为档案保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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