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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告
  • 2020-01-06 15:2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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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19〕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5.845公顷(87.675亩)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粤府土审(05)〔2019〕56号

  三、批准时间:2019年12月16日

  四、批准内容:同意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金凤路与护堤路交界西南侧片区5.845公顷(87.675亩)旧村庄(“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五、批准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三旧”改造。

  六、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凤路与护堤路交界西南侧(详见所附用地范围图标示)。

  七、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被转用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为金平区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5.845公顷(87.675亩)。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八、征地补偿安置:该宗土地属“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被征收土地为金平区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征地补偿已由改造合作主体汕头市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的“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中明确,并经金平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合作双方自行协商理楚。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由金平区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负责组织清退,原临时用地使用者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涉及事项由该经联社自行理楚。

  该宗用地转用征收后,金平区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实施“三旧”合作改造届时获得收益,应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制订分配方案,在该经联社内部合理分配。

  在本公告发布期限内,各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到金砂街道大窖股份经济联合社反映诉求,办理相关手续。

  九、查询及诉求反映。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诉求反映。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行为等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联系电话:0754—89922531)。

  十、行政复议的申请:被征收土地各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权利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自公告发布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19〕5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本公告发布期限: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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