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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残联 财政局 人社局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8-03-06 17:0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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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8〕15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人社局,市社保局:

现将《汕头市残联 财政局 人社局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2日

汕头市残联 财政局 人社局

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市听力语言康复救助政策,提升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的疑似听障儿童及听力残障人士;申请人工耳蜗等国家项目的,按上级相关资助条件执行。

二、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或资助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1.为符合国家、省项目条件的听障儿童免费申请植入人工耳蜗。

2.本市7周岁以下参保聋儿(含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度新生婴儿,下同)或7-17周岁语后聋参保患者,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经定点医疗机构耳科专科医生筛查,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但未纳入国家资助范围,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其人工耳蜗材料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15万元。限额内的人工耳蜗材料费及植入手术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聋儿,市残联另按每例2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对自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且人工耳蜗材料费不属医保支付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聋儿,每例资助2万元。

(二)免费或资助适配指定型号助听器:为有需求的低收入家庭听障人士免费适配助听器,每5年可根据需要申请更换1次;对就学、就业年龄段的听障人士自行配置定制助听器者,给予每只1700元的资助。

(三)免费听力语言障碍康复训练:对在公办、民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0-6周岁听障儿童实施免费训练。其中,对在民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0-6周岁听障儿童,每人每年资助1.98万元。

(四)资助人工耳蜗后期配件:对18周岁以下、家庭困难、已植入人工耳蜗的听障人士,在言语处理器使用6年后,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配件补助。

三、工作流程

(一)7周岁以上听障人士助听器适配项目

1.有助听器适配需求的听障人士,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经定点适配服务机构进行测试评估、适配。

2.适配结束后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为受助对象建立助听器验配听力服务数据库,适配满5年者方可根据需要申请更换助听器。

3.对就学、就业年龄段的听障人士自行配置定制助听器者,凭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助听器适配收费凭证原件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就学就业年龄段听障人士适配助听器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按每只17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4.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于每年1月和7月将上半年《汕头市就学就业年龄段听障人士适配助听器补助统计汇总表》上报市残联,核报相关项目资助经费。

(二)0-6周岁聋儿助听器适配及听说康复训练项目

有助听器适配及听力语言康复训练需求(包括人工耳蜗术后训练),经定点康复机构同意接受训练的0-6周岁聋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带领,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医学诊断证明、听力检查报告单,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出申请,审批合格者给予免费适配助听器并提供免费康复训练,对转介到民办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由机构提供免费康复训练,按每人每年1.98万元给予资助。救助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助流程,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享受助听器救助的聋儿,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之后,需将术耳的助听器交回原救助机构。

(三)资助聋儿人工耳蜗手术项目

1.对符合申请国家、省聋儿(人工耳蜗)免费康复救助项目的听障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领,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听力检查报告单,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出申请,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及补助标准按照《广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粤残联 [2017]6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

(1)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认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由其家长(监护人)带齐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申请,未纳入国家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资助的参保人,填写相关表格,由市残联审批确认。

(2)参保患儿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及市残联确认的《汕头市7周岁以下及7-17周岁语后聋参保患者人工耳蜗植入治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办理住院记账手续,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规定记账,属参保人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向参保人收取。记账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参保患儿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参保人因故未能记账而垫付医疗费用的,按本市现金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市残联支付的补助费用由参保人直接向市残联申请。

3.对中低收入家庭自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且人工耳蜗材料费不属医保支付范围的聋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手术医院住院证明、收费凭证原件或人工耳蜗公司发票原件(含植入体条形码),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中低收入家庭聋儿人工耳蜗手术补助申请表》,经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四)人工耳蜗配件补助

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配件更换收费凭证原件(含条形码),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人工耳蜗手术配件补助申请表》,经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四、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主要在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上级残联支持资金及社会募捐款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每年我市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内容报市政府审批,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听力语言康复救助项目的实施,按要求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救助资金的发放及助听器的适配等工作,确保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受益。

2.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相关机构要为受助对象建立救助信息数据库,规范档案管理,确保相关救助资料完整。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限期收回资金。

3.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各定点机构要按照相关项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及时反映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市残联根据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牵头完善我市听力语言救助措施。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残联 财政局 人社局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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