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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8-01-22 15:3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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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城综管〔2018〕12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
    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
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完善考核监管机制,推动工作落实,提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水平,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标文件的约定,特制订本检查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环境卫生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营造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更好地服务市民群众。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质量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环卫局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市容科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城管局、环卫局有关科室及金平、龙湖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的质量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指导,根据实际及时修订检查考核内容及标准,审定考核结果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环卫局业务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卫局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兼任。考核办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的质量检查考核工作,牵头组成考评组对市场化运作项目的日常作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月度考核评分工作。考核办公室将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检查考核,探索建立考评人员人才库,考评成员随机抽取产生,定期邀请人大、政协代表、社会团体等参与考评等方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分数和结果。

市公路局参与列入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中国省道公路的月度考核工作。

考核办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的月度考核和日常作业质量检查考核;

2、负责检查情况的收集、整理、评分、反馈;

3、负责日常环卫作业的指导、协调、监督;

4、负责群众投诉、媒体曝光事项整改情况的督办等。

三、检查考核

以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作业任务量、作业范围、作业质量要求及其他相关约定作为检查考核内容。

四、环卫作业质量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

1、《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

4、《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办法》;

5、汕头市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标准。

五、检查考核方式和计分办法

(一)检查考核方式

考核办通过日常检查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单项与综合、随机抽查与通知检查、明查与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作业服务单位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合同文件和卫生作业质量情况。

1、日常检查:考核办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存在问题当场拍照并通知作业服务单位赴现场确认并落实整改;发现严重问题除拍照外,还应要求其现场签名确认,并书面告知,同时形成检查记录,月度进行评分。

2、月度考核:每月中、下旬由考核办根据日常检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每项作业内容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查,按照《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3、公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落实整改;未能按照市、区考核监管部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完成整改的,按相关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逾期仍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发出通知书,书面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对问题所在区域按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加倍扣分。

(二)计分办法

1、作业服务单位应接受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市、区考核月度评估分值暂按4:6折算,满分为一百分。

2、市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每月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检查占40%,月度考核占50%,公众监督占10%,市级考核月度得分为三项得分之和,然后按40%计入市、区考核当月得分。即:

市级考核月度分值﹦(日常检查分值+月度检查分值+公众监督分值)×40%

六、有关要求

1、各作业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高质量、高水平落实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作业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区考核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各作业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卫作业质量自查自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日常作业巡查和监管工作,整理完善自查资料档案,做到制度健全、工作落实、资料齐全,促进环卫作业质量的不断提高。

3、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各项资料应齐全,考核人员应客观、公平、公正,每次考核参加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同时在场。

4、区考核部门应将每月考核结果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各一份进行备案。市环卫局对环卫市场化运作中标合同期满年的标段,于次月应将考核达标及对考核不达标按照《作业评分标准》扣分、核减补助经费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备案,以便办理资金拨付和清算。

5、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重大节日、活动和上级交办的环卫工作要认真制订工作措施,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6、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活动,加强环卫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弘扬环卫行业无私奉献精神,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工作氛围,共同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而努力。

七、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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