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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556 文  号 : 汕人社〔2018〕384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 2018-11-2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的通知
  • 2018-11-27 15:41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汕人社〔2018〕3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结合现有优抚安置政策,为搭建好复退军人就业技能培训平台,进一步促进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技能水平,整合现有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复退军人的培训力度

    (一)落实技能培训政策,提高复退军人就业能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复退军人技能培训需求调查和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规定条件的我市户籍复退军人,均可按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二)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规定,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通过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退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安置城乡一体要求,退役1年内参加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和退役2年内参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不分城乡户籍,按规定在原补助标准范围内享受每学年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以及在校期间伙食补助。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校退役士兵学员(包括农村和城镇户籍)每学年给予3000元在校期间伙食补助。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三)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全面探索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要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机制。

    二、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发办〔2013〕78号文和《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部门按照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创办初创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行业或项目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退役士兵合伙创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吸纳复员转业退役士兵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利息补贴。

    (四)、对招用退役士兵(须按规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退役士兵成功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可探索通过多种支持方式,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充分发掘岗位资源,主动为复退军人提供就业信息,优先向企业推荐复退军人;组织举办复退军人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促进复退军人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复退军人参与企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复退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帮扶、组织和服务工作,把好事办好。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复退军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二)积极引导。各级人社、民政部门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用工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结合复退军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培训。

    (三)密切配合。区县民政、人社部门要深入了解复退军人生活状况和就业创业愿望,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民政、人力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复退军人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关于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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