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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2322 文  号 : 汕金〔2019〕77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 2019-10-26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印发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9-10-26 09:49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 【字体:
  • 汕金〔2019〕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汕头市财政

    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0日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汕头本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步伐,扶持科技创新企业紧抓机遇登陆科创板,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华侨板”挂牌拓展融资渠道,引导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14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汕府〔2018〕10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汕头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从2019年4月份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情况给予上市企业奖励、科创板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华侨板”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

    第四条 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华侨板”融资、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市企业奖励

    1.企业在广东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企业成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3.企业成功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

    (二)科创板上市奖励

    企业在广东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

    (四)“华侨板”融资奖励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华侨板”(即“华侨板”)注册或挂牌后成功融资,且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

    2.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3.已在“华侨板”注册挂牌且承诺注册挂牌时间不少于1年。

    (五)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

    汕头市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并购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2亿元以上,或并购重组交易金额2000万元以上。

    2.被并购重组企业须纳入汕头市上市企业的合并报表,且汕头市上市企业第一年营业收入增幅须达到20%。

    3.并购重组后5年内不得解散重组。

    第五条 上市企业奖励标准

    对符合上市企业奖励申请对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参照国内企业上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六条 科创板上市奖励标准

    对符合科创板上市奖励申请对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企业制定详细的科创板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按企业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七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

    对符合“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

    第八条 “华侨板”融资奖励标准

    对2019年4月1日起通过“华侨板”成功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请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融资方式仅包括在“华侨板”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或其他“华侨板”认可的融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融资方式。

    第九条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标准

    1.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对象为本地企业的,按其并购重组交易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对象为外地企业的,按其并购重组交易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单家上市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上市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四)企业与券商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六)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七)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八)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相关依据(提供招股说明书及市、区县发改部门有关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九)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

    (十)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十一)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科创板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受理文件。

    (四)企业与券商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协议.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申请受理决定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七)企业上市公告书。

    (八)企业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相关依据(提供招股说明书及市、区县发改部门有关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九)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十)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三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券商内核等服务协议及主

    办券商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

    (四)在“新三板”挂牌的文件依据。

    (五)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六)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华侨板”融资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华侨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在“华侨板”注册挂牌的文件依据。

    (四)融资资金到账的银行进账单和企业会计凭证。

    (五)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六)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填写鼓励企业赴“华侨板”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涉及发行股份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提供“证监会批复文件”、“被并购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含股权结构)”等资料文件。

    (四)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内部决策程序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被并购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含股权结构)”等资料文件。

    (五)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股东信息变更证明资料。

    (六)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填写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市金融工作局是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部门。企业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申请“华侨板”融资奖励的企业,在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华侨板”提出申请,由“华侨板”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

    市金融工作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企业上市、科创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华侨板”融资奖励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的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市领导)审批后,市金融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汇总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请款。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或并购重组后5年内解散重组的企业,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附件1-1: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

       附件1-2:鼓励企业赴“华侨板”挂牌融资奖励申请表

       附件1-3: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申请表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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