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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1677 文  号 : 汕市农农〔2019〕135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 2019-07-1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 2019-07-15 10:50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 【字体:
  • 汕市农农〔2019〕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8日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精神,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制定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细化认定管理措施并负责辖区内的家庭农场认定、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家庭农场实行自愿申请、政府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农场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水果种植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5亩以上。

    从事养殖业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2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500只以上;水产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达到20亩以上。

    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农业发展和生态环保规划。

    (六)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和生产设施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权属无争议;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肥力、污染、农产品质量等检测检查工作。

    第三章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第七条 申报评定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状态稳定。

    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水果种植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以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存栏4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以水产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

    3.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三)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与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实现有效对接。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按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土地产出率高。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或高于本区(县)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订。

    第九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将认定在册的家庭农场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评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部署。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汕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所附材料如下(一式三份):

    1.农场负责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2.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

    3.提供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按照本办法评定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提出初评意见、盖章确认,将初审同意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定。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实地核实、专家论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四)市农业农村局把拟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频道公示7天。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章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家庭农场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测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评定后,每满两年实行一次专项监测。专项监测步骤为:

    1.在监测年份的3月底前,获得称号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填写《汕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表》(附件2),报所在区(县)家庭农场业务主管部门。

    2.区级家庭农场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并于4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县)监测结果进行审查,并将拟确认为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频道公示7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视为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频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开展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认定、监测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7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申请表

       2.汕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表

    关于《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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