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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1462 文  号 : 汕府〔2019〕56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 2019-06-0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19-06-05 15:43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 汕府〔201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已经2019年5月21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第十四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

    1.支持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建立以科研为根本、以首席科学家为核心、以课题为主导的体制机制。采取省市共建模式,2019—2021年市级财政计划投入10亿元,建立稳定支持机制,促进跨学科、大合作的协同研究,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化学化工研究高端平台,培养引领我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

    2.支持参与海洋科学、生命科学、先进制造等领域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对我市参与课题研究的单位,按其实际投入自筹资金部分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市区县共建区级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平台。设立市区县关键共性技术联动攻关专项,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600万元、连续三年,按照市区县1:1比例进行投入,重点开展传统优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4.支持创建国家级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获得认定后,对其前三年研发投入实行事后奖补,按其实际投入的20%予以支持,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取得上述资格的单位,每年每家最高支持40万元,统筹用于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同时,设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攻关专项,每年最高安排300万,用于扶优扶强及重点课题攻关。

    (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市建设广东省实验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支持医疗卫生领域应用基础研究

    5.设立汕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汕头抗癌十年行动”。针对本市常见多发、地方特色重点疾病防控需求和临床应用实际问题,联合国内外医疗机构,组织专门攻关,重点开展肿瘤等重大疾病诊断和防治,系统化、统筹提升“应用基础研究-诊疗技术转化推广-临床医疗人才培养-基层诊疗水平提升-早期筛查率、治愈率提高-新药、仿制药研制新突破”医疗一体化组织水平,打造粤东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新高地。稳定支持其开展研究,每年最高200万元。

    6.支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积极参与省科技厅等部门组织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重点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突破仿制药原料药合成、制剂处方工艺、工业化生产及其相应的质量控制研究核心技术,建立完善的仿制药与原研产品的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对比研究体系,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

    7.设立医学临床技术提升计划。围绕我市常见肿瘤、重点慢性病、精神疾病等8种疾病,省市区医疗机构联动协同开展临床应用研究,支持针对基层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基层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

    8.鼓励我市重点医疗机构申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参与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疾病生物样本库和医学随访数据平台。每年按机构实际投入自筹部分的20%给于支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专项

    9.设立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专项。围绕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供给侧改革、高质量发展等部署,在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采取长周期滚动支持方式,择优对不超过10个法人科研实体或研究团队,以“一事一议”或省实验室课题等形式,给予稳定科研经费支持。一经立项持续支持5年,免除中期检查,5年后评估优秀的再滚动支持5年。

    10.实施市区县联动,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500万元、连续三年,采取以“一事一议”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纵向联动方式,支持区县协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区县承担的项目按照市、区县1:1比例进行投入;企业承担的项目按照市、区县、企业1:2:7比例进行投入。

    11.对工业企业参与或者承担国家有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的,予以1:1配套支持,上级资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计划

    12.支持鼓励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未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每年经评审择优安排20个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支持5万元,所在单位按1:1配套支持。

    13.对近三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需要深化研究或产业化的,经评审择优支持,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原立项资金额度,且不超过50万元。

    14.争取省科技厅在汕头设立广东省自然基金汕头协同创新基金,市财政同步投入、滚动使用。

    (市科技局负责)

    五、构建开放的科技合作新格局

    15.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与国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进行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和技术产业化等深度合作,构建“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16.支持联合香港大学等境内外知名院校,定向为汕头培养博士生,对于报读理工类全日制博士并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汕工作5年以上的学生,每人补助10万元。

    17.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主动对接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推动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市级检验检测部门开放大型科研设备共享,对借用或租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开展研发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市科技局负责)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8.设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子基金。联合上市科技企业或者引进中科院、粤科金融集团等科技转化基金,在汕设立子基金,重点投向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等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成果项目。项目成功转化后,财政资金投入所占股权,允许企业按照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进行回购。

    19.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高校、科研机构的横向项目,可以合同约定成果权归属科技人员所有。高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确权方式,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市科技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

    20.建立企业出题、市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项目形成机制。每年设立专项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攻关,围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探索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面向境内外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

    21.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高校、科研机构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

    (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八、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宣传,营造崇尚科学热爱科学氛围

    22.鼓励和引导相关高等院校、上市企业以及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汕头工业设计中心等在汕头设立科普教育基地,展示前沿科学研究成果,免费定期开放,视实际开展情况以“一事一议”进行补助。

    23.在汕头橄榄台开通科普专栏,推出一线科研工作者或前沿科学的专题介绍,邀请境内外科学家定期举办汕头科技大讲堂或学术沙龙等,提升公民科学素养。

    24.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基金会等社会力量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

    (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负责)

    本措施各条款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若与我市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促进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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