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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1077 文  号 : 汕府〔2019〕19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 2019-03-0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
  • 2019-03-07 16:39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 汕府〔201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碰到问题,请径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日

    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强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基本定义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进口及在用的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例如: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重点管控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将各区(县)建成区,规划江湾新区的人口产业集聚圈及科技创新孵化圈,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使用非道路机械密集的区域(如港口码头、货运火车站、物流中心等)划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连片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划入低排放控制区。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总面积约为991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市域面积的44.1%。

    各区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主要范围如下:

    (一)金平区:金平区建成区、金平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主要分布在桑浦山风景区及汕头大学周围环境保护区)。

    (二)龙湖区:龙湖区建成区、高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货运火车站(含物流中心)。

    (三)濠江区:濠江区建成区、南滨片区、保税区、规划江湾新区三屿围片区、濠江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主要分布在礐石风景区至青云岩风景区片区)、汕头港务集团第四分公司码头、广澳港区。

    (四)澄海区:澄海区建成区、澄海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主要分布在莲花山温泉旅游风景区)。

    (五)潮阳区:潮阳区建成区、规划江湾新区潮阳片区(主要分布在金灶镇、关埠镇、西胪镇、河溪镇规划的人口产业集聚圈及科技创新孵化圈)、潮阳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主要分布在小北山风景区至西环山森林公园片区)、海门港区。

    (六)潮南区:潮南区建成区、潮南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主要分布在大南山森林公园及周边水源涵养区、龙溪水系水源涵养区、雷岭峰风景名胜区)。

    (七)南澳县:南澳县建成区、南澳县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主要分布在南澳海岛国家森林公园、南澳东半岛水源涵养区、广东南澳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

    三、低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

    (一)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限值要求。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低排放控制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机油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区划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图集)

    《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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