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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0873 文  号 : 汕府办〔2019〕1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 2019-01-2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9-01-24 10:56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汕府办〔2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第十四届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美化、亮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景观照明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本工作意见的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包括南澳县城)的楼体、道路、市政设施、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通过人造光源,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监管指导全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公路、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应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区县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除外),协调督促非公建业主做好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

    (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亮化美化环境的原则,塑造提升城市独有的形象,并与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

    二、编制规划和建设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汕头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公安、供电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二)鼓励和支持在下列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城市景观照明:

    1.环汕头内海湾区域;

    2.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周边;

    3.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4.高层建(构)筑物;

    5.具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及重要文化设施;

    6.城市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城市次干道两侧八层以上(含八层或高度24米)建(构)筑物;

    7.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8.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和场所。

    (三)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发展主题和历史文化风貌;

    3.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4.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等公共安全,不得影响所依附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同步设计,其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应包括设计图件、效果图等相关技术资料。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其项目的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配套照明设施相关图件。

    (五)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六)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应急、市重要活动或节日前需完成的景观照明项目,为节约时间,加快项目进度,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市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照明办)牵头组织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七)城市景观照明要遵循节能环保、经济安全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景观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优先选用新型节能环保照明产品;景观照明设施应尽可能采取隐蔽设置的形式,避免在非照明时段对建(构)筑物的立面和形态造成破坏。

    (八)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经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景观照明项目的实施,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规定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景观照明;鼓励和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共同美化亮化汕头夜景。

    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补贴

    (一)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各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各区自行组织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原则上由各区自行承担。

    (二)城市景观照明的开启与关闭应服从管理调度,开启设施时间:每年4月—9月期间为晚上7:00—11:00,其余月份为晚上6:30—10:30。业主自建的至少须于上述时间段内的每周五、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以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临时通知开启的时段。

    (三)各业主应对其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和安全。

    (四)为提高非公建业主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确保城市整体夜景效果,对金平区、龙湖区和华侨试验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在本工作意见规定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并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景观照明项目的运行电费,可以进行补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业主单位电费补贴申请并审核,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负责补贴拨付工作。

    (五)电费补贴标准:

    1.金融、电信、酒店等单位楼宇,写字楼,以及海湾大桥、礐石大桥的景观照明用电,按50%的比例补贴。

    2.市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景观照明用电,按100%比例补贴。

    3.娱乐场所、商场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用电不予补贴电费。

    (六)亮灯考核和补贴审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审核电费补贴申请。

    1.亮灯考核。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每月不定期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2.按以下评分标准评定四个等次:

    优秀: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年累计不亮灯天数≤1次,重要活动准时亮灯;良好: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年不亮灯累计天数(非重要活动)≤3次,重要活动准时亮灯;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

    年累计不亮灯天数(非重要活动)≤5次,重要活动准时亮灯;

    不合格:不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

    亮灯率<80%,半年累计不亮灯天数(非重要活动)>5次,重要活动没有按规定时间亮灯。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不合格等次不予补贴。

    重要活动:元旦、春节、元宵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以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临时通知开启的时间。

    3.电费补贴的核定:

    首次申报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⑴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竣工资料及设计方、施工方资质材料;⑵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和由设计、施工方确认的功率汇总。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核查上述材料,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荷量;

    根据专用电表的电费发票确定电费单价和补贴数额。补贴数额计算公式:补贴专用电表运行度数(或总负荷×规定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标准×亮灯考核等次补贴比例。

    (七)各区县可按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景观照明项目电费补贴政策。

    四、实施时间及有关事项

    (一)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二)自本工作意见施行之日起,原执行的《印发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汕府办﹝2008﹞127号)、《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129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已建建(构)筑物城市景观照明项目报建及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汕府办﹝2008﹞18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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