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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703 文  号 : 汕残联﹝2018﹞108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生成日期 : 2018-12-26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成年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 2018-12-26 11:12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 【字体:
  • 汕残联﹝2018﹞108号

    各区(县)残联: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成年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4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成年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暂行)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推进汕头市成年肢体残障康复治疗及训练工作,最大程度地帮助肢体残障患者恢复功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根据《汕头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类别是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或尚未办理残疾人证,但属于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康复治疗及训练的肢体残障患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救助:

    1、患有偏瘫、截瘫或者骨关节疾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有康复治疗价值;

    2、接受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后或外伤致残,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价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本意见救助范围:

    1、同一年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项目;

    2、同一年度已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3、上级文件规定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况。

    二、救助标准

    受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康复治疗及训练,其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己报销的费用之后,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市残联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月最高资助1000元(低于此标准按实计),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首次申请起最长资助3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的受助对象最长资助1年。

    三、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范围内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能力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申请流程

    受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康复治疗及训练后,于每年2月或8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或低保证、特困职工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专用收款票据原件,患者接受门诊康复治疗及训练的病历;

    4、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后,填写《汕头市残联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申请表》一式一份,直接向区(县)残联申请,由区(县)残联审批后填写《汕头市残联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经费发放汇总表》一式两份,于每年4月或9月上报市残联核拨。

    五、经费核拨

    市残联对《汕头市残联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经费发放汇总表》审核后,将救助款拨给区(县)残联,由区(县)残联直接将救助款划拨至受助对象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六、资金来源

    成年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专项经费,在省下拨的残疾人精准康复专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救助条件而领取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的,坚决查处并全额收回,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救助资金真正惠及有医疗康复救助需求的肢体残障患者。各区(县)残联应及时将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救助管理系统。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成年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暂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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