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章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715 文  号 : 汕府〔2018〕126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 2018-12-28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12-28 11:07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 汕府〔2018〕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包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市文资办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国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有关规定抵扣或调整后,按照25%的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转让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净收入和转让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净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8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9月底以前,市属企业向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0月中旬以前,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1月初,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的市属企业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做出说明。预算单位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后,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15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收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属企业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国库,并报告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建议方案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调整;预算单位接到预算调整批复后,在15日内向所监管的市属企业批复预算调整,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期间,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将收支业务发生当月的月报表报预算单位,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预算单位应当每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按照预算单位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当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当会同预算单位予以催缴;逾期不缴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15年3月1日印发的《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