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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677 文  号 : 汕府〔2018〕122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 2018-12-19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8-12-19 17:20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 汕府〔2018〕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推进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各政府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现就推进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其建设目标是形成汕头市统一、权威的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实现全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集成和高效利用。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加快实现基于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为全市信息化建设及政府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

    二、建立健全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健全市“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指导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二)市国土资源局是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牵头单位、建设单位和应用服务主体,具体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建设、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并提供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

    2.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或采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插件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4.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6.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会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

    8.负责会同市保密局共同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是平台运维机构,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三)海洋与渔业、城管、环保、民政、规划、住建、公安、农业、公路、交通、水务、旅游、商务、统计、气象、卫生计生、海事、文广新、本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协助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专业地理信息数据。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纳入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三、框架建设与管理

    (一)标准体系建设

    1.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2.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汕头市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二)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1.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部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2、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依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优先考虑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三)平台建设

    1.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2.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3.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四)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各部门开展涉及测绘内容的建设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在审批立项前要先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对使用财政资金以信息化名义立项的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前应先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要从资金源头及项目管理上避免项目重复建设,确保我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为全市政府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共用。

    四、数据更新与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我市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依据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规划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局要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资金保障来源,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在本意见实施前立项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统一数据格式、数据质量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提供给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管理与更新维护。

    (三)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1.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1.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经常性更新。

    2、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六)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五、数据共享与交换

    (一)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三)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四)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五)全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1.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3.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六)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确实需要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七)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维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结果具体实施。

    (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六、平台应用与维护

    (一)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平台运维机构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四)平台运维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定期升级、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关于推进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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