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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447 文  号 : 汕市财综〔2018〕73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 2018-11-08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18-11-08 14:39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 【字体:
  • 汕市财综〔2018〕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华侨试验区、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7〕10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减免情形的,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承办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

    (二)建筑类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建筑面积(含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室建筑面积)乘以计费基数计算。计费基数视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计费基数核定及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按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地下室、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含钢结构)、临时建筑、围墙分类标准评估,形成建设工程的计费基数后报政府批准执行。其中,中心城区计费基数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中心城区计费基数调整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执行。

    建筑类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实测数据为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且在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或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未施工投建,按规定需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退还。

    (三) 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和管线等的基建投资额(包括分部分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按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核收。

    四、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应征收金额,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凭缴款收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变更或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的,按变更调整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核定应征收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其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及授权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城市公共设施(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和管理、养护、维修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环境卫生(包括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

    (三)公有房屋;

    (四)城市防洪;

    (五)其他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市、区(县)扩容提质的工作部署以及各有关部门相关项目建设进度予以统筹分配,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按《预算法》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对拒不缴费的建设单位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十、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本通知实施期间,所依据的国家、省政策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作为执行依据,由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适时启动通知修订完善工作。

    十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0月26日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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